甘肃省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洗衣机远高于电视机

2011-06-30 12:31 来源:现代家电网 作者:张京[ 收藏 ]

  2009年4季度,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有关省级质检机构对甘肃全省生产和销售的洗衣机、电视机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如下:

  洗衣机 检查了兰州市21家流通企业经销的30批次的产品,19家企业28批次产品合格,企业合格率为90.9%;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为93.3%,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6.7个百分点。有个别产品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一是有2批次产品的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不合格。标准要求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0.75mm2,而不合格产品的实测值均为0.66 mm2,由于电源线的截面积过小会使导体发热容易起火,造成火灾;二是有2批次产品的发热项目不合格。标准要求以0.94倍和1.06倍额定电压之间的最不利电压供电,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电机绕组温升≤90K,而实际检测结果最大洗涤为186K。这样的产品在使用时电机发热,容易起火,存在着不安全因素,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电视机 检查了兰州市23家流通企业经销的27批次的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11批次)、液晶彩色电视接收机(15批次)、等离子电视机(1批次)。15家企业的合格产品18批次,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为66.7%。检查结果表明:国内一些知名企业生产的液晶彩色电视机质量稳定,如康佳、海信、TCL、厦华。个别中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一些质量缺陷。依据《2009年4季度电视机等产品定期监督检验实施细则》进行判定,有9批次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是有部分产品的外接软线不符合标准要求。标准要求电源线芯截面积≥0.5mm2,有8批次产品实测值均小于标准的要求。二是有8批次产品的标识(标记、标记和使用说明、附件)不符合标准要求。国家标准规定电视机产品外包装应标明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附带合格证、说明书以及说明书规定的附件应齐全等。机身安全标志应标明制造厂家名称、商标或识别标记、机型代号或型号标志等。不合格产品在产品外包装和机身安全标志上均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标识,且生产企业均为中小企业。三是有1批次产品明示的贮存频道数与实测值不符及1批次产品为旧显像管翻新。

  (责编 朱禹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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