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家三年代理权又何妨

2011-09-06 11:43 来源:现代家电网 作者:朱东梅[ 收藏 ]

  家电圈内,制造商与其区域代理商的合作,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代理权的合作每年一签,就是说代理期通常仅为一年。多年来不分大小,各个厂家基本都固守这个习惯,少有打破者。但如果问其究竟,你们厂家为何要学习别人?常见的答案往往是短期代理权可以“约束”代理商,自己掌握更换代理商的主动权。其实,如果深究,这个做法就大有“商榷”的必要,或者说,这个惯例各个厂家未必非要因循固守。

  如果细究,短期代理合作厂家的具体理由大致如下:有些代理商“难缠”,总是伸手讨价还价,本来就想更换它,只是暂时还没有合适的候选对象;现在的代理商虽然很尽心,但实力太弱,如果哪天发现更好的代理商,签约时间长了恐怕难以更换;如果代理商的资金不足但“地盘”又过大,独家长期代理影响这个区域的发展;一地一个代理商容易“耍大牌”,两个以上代理容易“控制”;代理商多了可以多打款,多打款当年经理人便可以多拿奖励。

  反过来说,这些也是长期代理的弊端。

  但是事物总有两面性:代理期过短,让代理商难以做一些营销的投入,更不敢有长期的战略规划;厂家都希望代理商“从一而终”,不要“一只脚踏着两只船”,但只给人家一年代理权难以说服别人,也难以说服自己,也就是说厂家自己总想找“另一只船”;优秀的代理商则可能流失;区域品牌的维护责任落地的部分在代理商,而短期代理维护品牌动力减弱;不少代理商对一个品牌代理时间长而产生了感情,在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厂家上层掌握的情况往往是片面的),取消其代理权大伤其感情,可能因其抛售库存而伤害品牌,或业内的不良口碑传播给厂家造成负面的影响;轻易“砍掉”一个代理商可能助长某些居心不良的区域经理的腐败行为。

  我们不该全盘否认业内的习惯做法,但也不能将合作模式固化,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能有一种合作模式。我以为,不应因循守旧。在对自己现有代理商做好上述分析排队的基础上,在制定合理规则的前提下,区别情况给予不同代理商以不同代理期,不搞“一刀切”。有的代理商完全可以让它代理三年!

  什么样代理商适合于长期授权呢?按大户小户区分吗?也不全是。“大户”是初选的一个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有些大户是因为地盘大,批发量大,或居守一个“富庶之地”,当地消费水平高,一般做做就有足够的销量,但这些大户多家代理未必在主推你的品牌。我们应该选择那些在当地对品牌维护良好(一般表现为价格较高),用心用力做终端,敢于投入的代理商;我们应该选择对品牌忠诚度较高有管理水平的大户;我们应该选择在当地把品牌市场占有率做得较高的代理商。优秀的大户代理商是一种稀缺资源,美的格力都将有资金的大户长期吸收为区域销售公司大股东,我们为什么连三年的“圈地运动”把优秀大户纳入自己的旗下这样的好事都不肯做呢?实在应该反思一下。

  优秀的小户也不要忽略。有些小户,可能资金实力弱。是因为他们的地盘太小,当地的消费水平不高,或是经营的时间短。但是他们很用心,很专一,真心维护品牌,有长期打算。这样的客户值得尊重,也应给予较长的代理权。

  当然,厂家与代理商的合作,不是简单一个代理期限问题。还是要给代理商以合理的责任约定,如市场占有率的考量,平均单价的合理提升指标。但是这个约定应该是相互的,随意取消代理,随意断货,自己也要承担代价和责任。只有约束了自己,代理商才会认为这个约定是诚信的。

  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对代理政策要有规范的管理,主观随意太强难以对代理商服众。当代理商认为公平合理,前后一贯时,要额外政策的情形就会减少,心理也会平衡。

  我很欣赏一些企业的做法,就是对代理商承诺和要求都有文字约定,而不是经理人或老总的口头承诺。而且这个约定是合理、双赢的,更是可以执行的。这类企业不一定每年都召开年度经销商大会(这类大会除了吸收打款好像就没有别的节目了),但合作确实较为良性。因为是和这类企业合作有规则可寻,不用担心书面约定的承诺会泡汤。这类企业代理商往往希望长期代理。

  所以,我们的制造商特别是中小制造商不妨做些合作模式创新,给一些优秀的代理商三年代理权。

  (责编 朱禹韬)

网站编辑:赵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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