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两项罪名予以撤销 挪用资金罪改判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顾雏军所犯两项罪名予以撤销,对第三项罪名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最终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两项罪名予以撤销,对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法庭为何做出如此判决,为何没有直接全部改判无罪,央视记者对本案的合议庭进行了独家专访。
本案审判长裴显鼎表示,顾雏军案最终法院做出的是部分改判,部分维持,这是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评议,认真研究,审委会进行充分讨论后做出的慎重判决。
审判长 裴显鼎:“从审理再审审理的全过程来看,除了审查了原来的所有的卷宗材料以外,还充分的听取了辩护被告人原审被告人以及他们的辩护人的意见申诉理由,以及他们提出的调取新证据,还有申请证人出庭,以及其他的各种申请理由,实事求是的做出了这个结论。”
裴显鼎告诉记者,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认为虚报注册资本和故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两项罪名原审被告人都实施了相关行为,但不够成犯罪。
审判长 裴显鼎:“虽然他们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就依法宣告无罪。第二个罪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也是被告人实施了这个行为,但这个行为本身按照刑法的规定,必须是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后果以后才能入罪。从证据上不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法定的损害的条件,所以第二个罪名也是宣告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 司明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院经再审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顾雏军等实施上述行为。”
而第三个罪名挪用资金罪,共涉及两起事实,其中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合议庭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处理。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审判长 裴显鼎:“从再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看,能够证明顾雏军挪用这笔钱,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且挪用了作为本单位的资金是归个人使用,被他个人用于注册新的资金谋取了个人利益。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完全符合刑法法定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罗智勇:“涉案的2.9亿元被挪出以后,始终是在顾雏军和张恒他们专门设立的账户中间流转,资金的流向非常的清晰,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公司,符合挪入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一个法律规定的条件。”
再审改判为涉产权案件提供范本
再审宣判结束后,旁听本案的专家学者认为,本案再审改判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和典型范例,同时,对今后审理重大涉产权案件起到了标杆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静坤:“那么无论是召开庭前会议,进行公开审判,还是最后的公开宣判,全流程的体现出这是一个生动的庭审。法庭也特别重视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与辩护意见,那么一共有九个小时的法庭辩论时间,绝大多数时间都是辩护的时间,我想这也是司法改革的实实在在的一种成效。”
刘静坤认为,这起再审案件是证据裁判的体现范本。在再审过程中,双方都提出了很多新的证据新的主张,再审法院对于已有证据和新证据同样实施严格审查标准,保证了整个案件的真实性,证据依据的有的放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静坤:“那么这起案件里边,三个罪名的认定都体现了证据裁判的基本要求,就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合法收集的,必须是客观真实的。那么这个原则贯彻得比较好。”
同时,这起案件的再审也起到了以案说法的效果。促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产权的保护制度,关注良好的营商环境,关注企业的合法合规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静坤:“这也要求司法机关办理这些案件要坚持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谦抑原则,要慎重地启动程序,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在罪与非罪的把握边界上要更加严格。总体一点就是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这些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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