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代理商怎么签代理合同?

2011-06-29 23:12 来源:《现代家电》 [ 收藏 ]

  我们可以把家电产品的代理合同理解为家电产品的生产厂家与代理商之间就家电产品的销售活动所达成的代理协议。对于家电代理商来说,签订一份权利及义务十分明确的家电产品代理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家电产品的代理商实际上扮演了一个比较复杂的角色。一方面,家电代理商实际上就是家电厂家的代言人,是以家电厂家的身份代表家电厂家向消费者销售家电产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权利及义务的;另一方面,家电代理商与家电厂家之间也是直接的买卖关系,也需要通过合同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及义务。特别是对那些资金比较少、经营风险承担能力比较弱的小代理商而言,签订好代理合同不仅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经营风险的可靠途径,同时也是保护、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可靠手段。因为这些本地的小代理商对“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句话有着更加切身的体会。

  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大家都愿意代理知名品牌的家电产品,但是对于那些资金雄厚的知名品牌企业来说,许多的小代理商从资金实力与其相比确实是显得有些形单力薄的(同样,对于许多的中小型家电企业来说,与那些家电连锁巨头相比,往往也会有些低人一头的感觉);这就是平常人们所说的“店大欺客、客大欺店”的现象。但是,在签订代理合同的过程中,本着“民事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孰大孰小之分,订约双方都是平等的,因此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也都是对等的,在与家电厂家即使是知名品牌的家电厂家签订代理合同的过程中仍然如此。在我国经济改革的初期,由于当时人们对个体经济的偏见,确实存在过对个体经济成分的歧视现象,当时个体户即现在人们所说的私人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确实有时候是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状态下。但是现在这种情况基本上已经成为一种“过去时”。所以对于那些资金力量比较小的家电代理商来说,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时刻保持一种信念,就是站在平等的地位和对方进行对话。平等自愿是合同法制所推崇的第一基本原则,平等和自由作为人类社会高贵的精神元素,不仅是政治生活的理想追求,也是现代经济生活因该提倡的价值取向。因此小代理商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更加应当大声地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并且取得对方的同意,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在签订合同时的“合同自愿、意思自治”之意,小代理商不必违心的在自己不满意的合同上面签字(同样道理,当代理商在面对消费者的时候,也应当把平等自愿的原则放在第一位。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要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要知道“霸王合同”所取得的只能是当时的一时利益,却可能会永远地失去诚信的声誉)。

  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公平诚信基础上的协议,是订约双方对各自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所应当拥有的权利做出的共同约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应当本着公平、诚信原则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能够把签订的合同不当一回事。在社会上流传着的所谓“合同不就是一张纸吗”甚至是“无商不奸”等等一些的说法,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对不履行合同、对合同采取不负责任态度的一种背叛。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礼仪之邦,一直有许多的有关诚信的格言流传至今,如“言必信、行必果”、“诚招天下客”等等,现代经济活动更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不认真履行合同、以虚假合同进行欺骗的行为都是深痛恶绝的。现在确实存在一种现象,就是家电企业往往借口小代理商的资金实力不足、信誉度比较低来压缩小代理商的合同空间。遇到这种情况,小代理商不应当不敢说话,而应当据理力争,以维护自己的平等协商地位。当然,如果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出现了在签订合同时所未曾料到的情况,那么代理商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对方进行协商,对原来的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变更或者终止,而不能够在没有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中止合同。

  但是,应当注意到家电产品的代理合同并不仅仅是涉及签订合同双方的行为,而是一种涉及第三人即消费者的社会行为,小代理应当克服那些以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来谋取“不义之财”的诱惑,拒绝与家电厂家“合谋”。因此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还应当遵循“守法、公益至上”的原则,就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德。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在签订合同时更加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规定双方的行为;而且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保证合同意思自治的同时,还需要同时保证社会公众的权益,以达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那么,在签订家电产品的代理合同过程中需要具体注意哪些方面呢?这就需要在对合同一般理解的基础上对家电产品代理合同的特点有着清楚的认识。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家电产品是一种关系到消费者财产安全、消费者生命安全的产品,因此在签订家电产品代理合同时,不能仅仅考虑自己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得到多少利益,而且应当充分地考虑家电厂家的社会信誉、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因素,因为家电厂家的这些因素都会给家电代理商自己的信誉、经营活动带来直接的影响。

  在本文的一开始,就对“代理”的含义作了描述,由此可知,代理行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行为,与大多数合同仅仅涉及订约双方不同的是,代理合同是一种由订约双方所签订的、面向第三者的合同。因此代理合同就有以下一些特点:

  在家电产品的代理合同依法生效以后,签订代理合同的家电厂家和代理商之间的双方就成为一个事实上的“利益联盟”,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家电产品的生产厂家和家电代理商就要根据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这种民事责任是面对家电产品的消费者来体现的,比如,消费者的家庭财产或者人身健康由于家电产品的质量问题受到损害,那么家电代理商首当其冲地就需要承担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的义务。小代理商由于自己的资金实力比较弱,在出现消费者投诉甚至是要求赔偿的情况下,往往不由自主地产生一种先保护自己的心理,对消费者的要求不能及时做出正确的反应。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小代理商自己的权益,在取得代理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尽可能地约定相应的救济条款。

  这是因为按照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在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根据造成损害的原因向生产厂家或者其他销售者(比如上一级代理商)追偿。所以在签订代理合同时,不能够仅仅对产品的价格、结算方式、退货换货等方面达成一致,对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之后的处理方式,也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与上一级代理商而不是家电厂家直接签订代理合同时,更应当注意这个方面。

  在签订代理合同或者修改、补充代理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书面的形式来签订代理合同;虽然按照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规定,口头合同也是有效合同,但是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对口头合同的内容、效力等往往十分难于取证,因此应当注意在签订、修改、补充代理合同时,最好采取书面合同或者其他可以查证的形式,如果由于时间紧迫当时来不及签订书面合同,那么应当随后补加。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儿都有”,小代理商不能寄希望于所有的人都是遵守合同的谦谦君子,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虽然“害人之心不可有”,但是“防人之心不可无”。笔者不止一次见过代理合同的双方由于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在事后各执一词争执的十分不愉快的场面。特别是在目前,总有那么一些人专门以合同欺诈的方式来谋取不义之财的。小代理商由于资金实力比较弱,就更加应当小心从事。

  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之后的处理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对家电产品在开箱时或者“三包期间”出现产品质量缺陷、运输过程中出现产品损伤、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配发足够的零配件等等情况时应当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发生的费用及责任由谁承担、售后服务的方式及费用等等都做出明确规定。

  在签订代理合同时,还应当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应当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生产厂家不能够及时供货、上一级代理商不能够及时结算或者返还货款、不能够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质量问题投诉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现行的《合同法》中,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当合同依法生效以后,不管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可以免责之外,违约方都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小代理商由于自己的资金实力比较弱,对抗意外事件的能力也比较小,因此当家电厂家或者上一级代理商对出现意外事故要求免责时,应当要求对方及时向自己提供相关的文件材料,以防止对方以各种借口来“蒙混”过关,比如要求对方提供事故报案材料、保险公司的理赔材料等等。小代理商还需要注意,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就是说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小代理商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对家电厂家或者上一级代理商违约造成的损害做出明确规定,以防止出现他们以第三人的过失作为自己违约的借口。

  在签订家电产品的代理合同过程中,还有几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应当予以注意。这些特殊问题包括:格式合同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代理商之间的违约问题等等。

  格式合同问题: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了便于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同就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所以,格式合同又被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或者定型化合同,是在签订家电产品的代理合同过程中普遍采用的合同形式。格式合同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条款内容的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的拟定方把自己的意志预先体现在格式合同的条款中,特别是一些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企业,往往喜欢使用格式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代理合同,弱势的一方比如小代理商往往处于一种比较被动的状态之下。所以,当小代理商在签订代理合同时遇到格式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引用我国《合同法》中为了尽可能保护在签订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平衡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及义务的第37条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要被对方“别人都是这么签的,不会对你有例外”的话语所迷惑或者吓住,应当把格式合同所有的条款进行详细地理解之后再做最后的决定。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据媒体报道,2004年我国的一家企业在国外参加展销会时,展会刚刚开始就收到了所在国家知识产权机构的侵权通知、参展产品全部被扣押,原来这家企业为了表现自己的实力,把一些别的企业的专利产品也列到自己的产品目录中广为散发,结果被人以侵犯专利权告上了当地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这种情况已经有多次发生。因此在签订家电产品代理合同时,小代理商还需要对对方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详细地了解,把对方的专利、商标等等情况了解得清清楚楚,以避免出现因为生产厂家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而让自己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还应当注意的是,按照我国修改后的新的《专利法》有关规定,不仅未经别人允许生产、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要受到处罚,即使是以“许诺销售”的形式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也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在这一方面,由于小代理商的信息来源渠道相对比较少,因此在签订代理合同时需要更加注意这种情况的发生,不然的话,真的会出现“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冤枉事”。

  代理商之间的违约问题。在代理合同的实际使用中,还有一个让代理商十分恼火的问题就是代理商之间的违约问题,比如不按照约定时间给自己发货、不按照约定的售后服务条款提供技术支持、上一级代理商对下级代理商反映的消费者投诉没有反应,甚至在自己的代理区域内出现了“窜货”现象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一方面应当在签订代理合同的过程中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或者尽可能减少今后的纠纷;另一方面一旦出现了这些情况,就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如马上向上一级代理商或者生产厂家反应情况、与对方进行交涉。如果上一级代理商或者生产厂家不能够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就可以考虑按照合同的规定解除代理合同并且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由此可见,一个看起来十分平常的代理合同后面,确实隐藏着许多的法律规定,如果小代理商能够充分地利用这些法律规定,那么对于减少经营风险、提高自己的经营信誉都是大有好处的。小代理商应当树立起一个信念,那就是大家都是从“小”长大的,谁敢说小代理商就不会在经历了市场风雨的磨练之后,不能够成长为一个新的家电销售“巨头”?但是这个前景的前提就是合法经营,因此小代理商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不就一目了然了吗?

 

网站编辑:赵志伟
现代家电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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