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财务管理实务(二)

2011-06-15 13:38 来源:现代家电网 作者:高桂斌[ 收藏 ]

  企业税务处理要依法

  代理商公司有两种,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一种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税务管理是代理商公司财务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组成部分。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不同,税率不同,如果对税务不精通,那么很可能业务做大了,但因税务问题处理不当,收益受到影响。

  在采购和销售产品时,小规模纳税人的代理商企业的增值税率为5%。并且只能使用普通发票,即地税发票,按交易全额进入成本。而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率为17%,可以使用专用增值税发票发,增值税发票有两联,一联抵扣联,一联做帐联。代理商在向工厂打款进货时,需要工厂给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代理商可以拿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到税务抵扣17%的税款。同时,当代理商的公司与终端或下级渠道客户供货时,合作客户会要求你出具增值税发票,以便于他们用以抵扣税款。通俗来讲,增值税发票是下家问上家要增值税发票,上家再向他的上家要增票。而采用这种方式收取增值税就是防止公司间不开发票、漏税逃税。因此每一张增值税发票它的来源去向都是有证可查的。

  但一般纳税人企业也可以使用普通地税发票,很多以渠道客户为主的代理商,目前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进货时对方给你开了增值税发票,那么你购入的这批货成本会非常高,因为你不能抵扣17%的税,销售产品后必须要按全额交税。因此如果你的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到上级客户或企业进货开普票就可以,开增票对你来说是毫无用处的。

  由于不同性质企业的增值税率不同,17%和5%之间就有一个很大的差距,在与厂家及零售卖场和你的下级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什么情况下企业该使用什么样的发票就有很多的学问。

  如你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在与零售卖场合作时,因卖场向你收取的促销费,进场费等,通常厂家也会给进入零售卖场的代理商一些费用上的支持。当工厂给代理商一笔费用支持的时候,作为代理商公司,应该给工厂开什么发票?是开增值税发票?还是开地税发票?

  如果你向厂家开出的是普通增值税发票,需要交纳的税率就为17%。而如果给企业开的是普通地税发票,那么税率只有5%。也就是说同样收了10万元的费用支持,在数学上讲是相等的,但当到了经济数学里面它就不是10万元,不对等。但有很多代理商给工厂开的都是普通增值税发票,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如果有这种情况,代理商公司要立即停止这种做法,让你的财务部门向地税部门申请地税发票。

  因税务问题上,不同的内容它所适用的税率是不一样的。厂家给我们的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等这种类型的费用支持,在税务上属于营业税的范畴,不属于增值类的范畴,可以给工厂开具地税发票,按5%的税率纳税即是合理合法的。

  但很多代理商企业在与工厂和零售终端合作,开展业务工作时很少考虑税务上的问题,业务人员在拼命把销售额做大,但如果企业的税务工作安排不好,损失同样会很大。

  例如,我们的上游工厂给代理商的反利,给代理商报销代垫的费用。反利是怎么给的,代垫的费用又是怎么给的。工厂有可能把该给你报销的代垫的费用和应得的反利统统在货款中以折扣的方式给你。

  如果工厂给的费用是以抵扣的方式给的,我们代理商要坚决杜绝。因遇有这种情况时,往往企业的财务人员会跟你说,他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就是这样规定的。不要以为工厂强势或者下游零售商强势,我们就要执行他们的制度。企业的制度是企业的制度,但代理商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建立在法律前提下的交易,也就是说企业所有的管理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是税法,不能违反国家的税法。税务问题上代理商一定不能马虎,费用就是费用,折扣就是折扣。

  因此作为代理商企业自身就要有一套规则,如果没有一个好的财务规则,很容易在与上游合作时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税务处理要灵活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的税赋比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赋比较低。那么代理商企业在与上下游合作中,到底是采用一般纳税人还是采用小规模纳税人呢?

  因除增值税以外,开一张增值税发票所要交的税还有地税(城建税等),个人、企业所得税。如地税每个地方都不同,在深圳粗略估计一下地税占增值税的5%,就是说你交了差价的17%后还得交这17%里的5%,另外,还要交企业、个人所得税。因此即使你进货价100元,卖出价也是100元,表面上看你的增值税部分是一分都不交的,但实际上还是要交税的。因此每开一张增值税票交的税大约是发票金额的25%左右,(企业经营品类不同或销售规模不同,百分比也会有所波动)。

  那么我们该采用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的高与低之间有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是多少?以深圳卫浴代理商为例,平衡点是26.47%。这个26.47%的平衡点指的是什么样的概念呢?就是当经营一个商品毛利率如果超过26.47%这个临界点,适合采用一般纳税人纳税起点。如果在这个临界点以下,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起点。

  可能代理商会问,我就一个企业,要不就是小规模,要不就是一般纳税人,这时该怎么办?有很多企业都遇到这样的困惑。其实代理商合作客户中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批发商,一种是零售商,即一种是一般纳税人,如国美、苏宁,与他们合作需要代理商提供的发票肯定都是抵扣增值税,不管毛利率高低,都必须要开增值税票。但也有一些客户是小规模企业,或者的个体商户,他们不需要开增值税发票,那么我们就不给他们开增值税发票,这样不就更省事吗?

  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税务部门对一般纳税人企业监管比较严格,如果企业开了增值税发票,但不去抵扣税款,那么很可能税务部门就会来找你,他们会认为你积压太多或者会怀疑你的企业有两份帐。因此建议代理商企业如果既操作零售终端,又有下级网点客户的,可以成立两个公司。与一般纳税人打交道的在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做财务往来,进行业务核算。另一类小规模的客户,则成立一个小规模的企业,在小规模企业中做财务核算。但帐务一定要清楚,会计核算的时候一定就要分开,销售收入就走销售收入的帐,工厂的反利就记入其他收入。因税务上有相关的规定,如果你的收入分不清楚时,税务上有权按高税率征收。

  不要忽略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从计税原理上来讲,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但在实际上,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虽然增值税是面向最终消费者征的一种税,但在实际业务发生过程中,很多时候代理商企业成了增值税价格的承担者。为什么这么说呢?

  当我们从工厂进货时,钱付给厂家,向厂家多支付了增值税。按道理来讲如果这批货卖出去以后还能够从下家收回来。但实际上工厂的业务人员和你谈业务时,有可能会是前几年的库存机,但他会跟你讲,现在进货价格低,我给你多少多少价格,给你包销。结果有的代理商头脑一热,看有便宜可占,货进到自己库房当中却卖不掉。既然增值税是向面向消费者的征收的,如果你这批货没有卖出去,那么自己的公司就成为了增值税的承担者。而且代理商放在仓库中的货物,如果出现货损、丢失等,增值税金也是要由自己承担。因此如果库存管理上管不好,增值税也是会对你的收益有影响。

  另外,增值税是我们承担销项减进项部分的差额部分税金。如果是操作终端卖场的代理商,都是有帐期,长则三四个月,短则一二个月,到期了可能给的还是银行承兑汇款。但税务部门是每个月都要向你收税的,只要你把这批货卖出去,发票开出去销项税已经产生,但这时候钱并没有到你的帐上,还是应收帐款。而从税务局的角度则认为你的发票已经开了,就视同你已经实现了销售,就要用销项减进项进行纳税。因此操作终端的代理商每个月的差额都要给卖场垫付销项税的税金。

  因此代理商一定要注意,特别是在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当卖场跟你谈单品特价促销时,一定要慎重。因很多时候卖一台特价机代理的利润可能只有一块钱。而卖场做单品特价时要求的供货量不是一千台二千台,可能是上万台。一压就是几百万的货款,这时你要为卖场垫付的税金是多少?可能是几十万的税金,是有资金成本的。而你才赚多少钱?这时一定要慎重,你要不要做这笔生意,值不值得做这件事。如果必须要做,一定要和卖场谈一个特殊协议,如要求七天回款,加快资金的回笼。(未完待续)

  (责编 连小卫)

网站编辑:朱禹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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