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珠:建议尽快建立家电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

2020-05-27 15:55 来源:现代家电网 [ 收藏 ]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向大会提交了九大议案建议,其中包括: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国家标准快速通道、尽快建立家电产品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强化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加强我国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及处理能力、严厉打击“专利流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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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提出,任何家用电器都有其使用寿命,如果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会出现电线老化、电子元件性能下降、有害物质泄漏、能耗增大等问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带来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近年来,因家电超期使用而产生的事故越来越多。据统计,2019年全年共接报火灾23.3万起,死亡1335人,直接财产损失36.12亿元。其中城乡居民住宅火灾虽然只占总数的44.8%,但全年共造成1045人死亡,占总数的78.3%,远超其他场所火灾死亡的总和。值得关注的是,住宅火灾中,电气引发的占比居高不下,已查明原因的火灾中有52%系电气原因引起。

由于我国家用电器强制性报废标准和相关立法滞后,市场上现有大量老龄化、超期服役的家用电器,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如何处理这些家电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董明珠建议尽快建立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国家标准。

据悉,目前针对超龄服役的家电产品,只有燃气热水器规定了明确的使用年限,国标《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6年,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8年。

但对于空调器、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电,目前仅有中国家用电器标准与技术产业联盟《房间空气调节器安全使用年限》团体标准和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 第1部分:家用电冰箱》等6份团体标准对空调器等家电的安全使用年限进行规定。

不过,由于是推荐性团体标准,没有强制性法律效应,市场很难遵守、实施。并且对于空调器,不同协会团体标准中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除此之外,对其他家电产品目前仅有一份推荐性国标GB/T 21097.1-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规定了一些通用要求,由于没有强制法律效用,市场基本未能实施,而且针对具体家电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标准迟迟没有出台。

对比国外,很多国家都早已制定了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或法规。比如针对安全使用年限要求,日本在《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电器产品技术基准省令》等法律中针对电风扇、空调、洗衣机、电视机等产品规定了安全使用年限的具体要求。

而针对废弃家电产品的回收处理要求,欧盟在2003年也发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对废旧电器和电子设备强制回收、再用及循环再用做出了强制规定;美国在1976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目前有20个州或地区建立了地区法规,比如加州的《2003电子废物再生法案》,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再生处理做出了明确要求。

因此,董明珠认为有必要尽快建立家用电器产品的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推动老产品的淘汰、更新。这样做可以:杜绝安全隐患。让超期服役的产品主动退出市场,减少安全事故;有利于节能减排。

她表示,按照国人勤俭的传统美德,家电产品不到不能使用的程度是不会丢弃的,而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后,能效就会大打折扣,一般高龄家电的耗电量可能要超过原耗电量的40%。如果及时更换为技术先进、能效优秀的新产品,不仅降低了消费者的使用成本,也为节能减排作出贡献。

此外,还有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推动家电产品的技术进步、有效拉动内需等作用。因此,董明珠建议,首先要明确每类家电产品,特别是能较长时间使用的家电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其次,关于家电使用年限方面的标准要以强制性标准或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提高执行效果。

“厂家要在产品上明显的位置,告知消费者安全使用年限的具体截止时间,方便指引消费者及时更换老旧家电产品。倡导消费者在安全使用年限到期后主动报废或更换老产品,如消费者未按时间要求处理而发生事故的,不应由厂家承担责任。”董明珠建议。

对于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如发生质量问题,厂家可以通过暂停售后服务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更换产品。最后是,建立废旧家电回收体系,规范废旧家电交易,严禁超期服役的废旧家电进入二手市场和农村市场。

事实上,近年家电界也有不少声音呼吁要出台家电产品使用年限的强制性标准,一方面是出于安全考虑,另一方面有助于家电产品的更新迭代、推动家电销售。但业内争议也不少,因为涉及到实际执行、环保回收等问题,因此至今未见相关标准出台。

网站编辑:连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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